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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代理记账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1-26 11:17:26 人气: 标签: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二)》第十八条的,主张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定“无法清算”的情形,实践中一般均以查实公司账册灭失或者下落不明为由,直接认定公司无法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部门的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公司法还了审计、保存凭证的义务。因此,在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时,法院可直接询问义务人是否具备清算条件,并要求提供财务账册,如果义务人连财务账册都不能提供,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无法清算”这一事实。

  对于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有限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即应对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笔者就曾办理过一起因公司实体消失财务账册也无法取得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案件。

  以上,虽然目前对于如何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但笔者认为只要严格依照法律、穷尽实体法和程序法手段,就一定能够有效的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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